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利用好学校的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质量,防止工程建设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365皇冠体育网址关于基建维修项目和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的土木建设、线路管线、设备采购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员应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实行招标投标的内容包括: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材料采购、工程设备采购等。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招标投标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完备;
(二) 项目的负责单位和人员明确;
(三) 项目的资金落实并到位;
(四) 项目的设计工作完成;
(五) 项目的招标投标方案经学校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书面
批准。
第六条 由校内单位主持的建设项目可以由主持单位自行招标,也可委托招标。委托招标可以在得到学校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同意后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委托工作要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第七条 建筑规模在2000平方米以上;工程造价估算在
2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要依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投标。小于本条上述标准的项目,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禁止采取分解、化小项目等手段回避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人应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人应向三个或三个以上具备资质、能力和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九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得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招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采取资格审查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第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列内容:
(一) 投标邀请书;
(二) 投标人须知;
(三) 合同主要条款;
(四) 投标文件格式;
(五) 工程量清单;
(六) 技术条款;
(七) 设计图纸;
(八) 评标标准和方法;
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要清楚,醒目地标明。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因素及评标方法。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情况。招标人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踏勘现场。
第十四条 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以书面解答;并通知所有投标人。该解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招标项目可进行无标底招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标函;
(二) 投标报价;
(三) 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密封好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九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一章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不得予以受理:
(一)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 未按要求密封的。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无单位盖章;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在同一投标文件中报有两个以上报价;
(四)投标人名称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暗示性或诱导性问题,或向其明示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招标范围;
(二) 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四) 中标结果。
第五章 违 规 责 任
第三十条 学校各单位及员工对招标投标中发生的违规行为,有权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三十一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负责的单位和个人如果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一经查实由学校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或提请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